女白領(lǐng)接連“病假”被疑“假病” 公司核查不成違法解雇
發(fā)布時間:2011-07-12 10:14:20
點擊數(shù):40983 次
因懷疑接連病假的女雇員病情有假,要求陪同核查被拒后,某貨運公司將該名女員工解雇,雙方因此發(fā)生勞動爭議。近日,長寧區(qū)法院民一庭一審審結(jié)此案,貨運公司要求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被法庭駁回,應向被解雇的女員工支付4.32萬元賠償金,并支付病假工資1112元。
接連病假起糾紛
2004年11月,李小姐入職某國際貨運公司擔任操作員。去年6月,公司與李小姐簽訂了自當年6月10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小姐的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不變,工作地點變更到浦東機場附近。
也就是從6月10日起,李小姐接連向公司請病假,病因先后為扁桃體炎、腰部扭傷、耳痛、腰部軟組織挫傷以及睡眠障礙等。7月下旬,公司提出派行政人員陪同李小姐到指定醫(yī)院復查,以確定病情的真實性,李小姐沒有同意。
8月10日,公司致函李小姐,表示無法認可未在公司行政人員陪同下赴指定醫(yī)院開具《疾病證明單》,確認李小姐于7月23日至8月10日連續(xù)曠工13天,構(gòu)成嚴重過失行為,決定自8月11日起解除勞動合同。8月13日,李小姐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理由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
違法解雇應賠償
同年9月7日,李小姐向長寧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2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決,貨運公司應向李小姐支付賠償金4.32萬元,并支付病假工資1112元。貨運公司不服仲裁于今年1月向長寧區(qū)法院起訴。
貨運公司在訴狀中稱,李小姐的病情毫無規(guī)律,且之前毫無征兆,公司為了核查病情的真實性,提出由行政人員陪同李小姐到指定醫(yī)院復查,這一要求合情合理。但是,李小姐既不配合復查,又不來上班,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不應支付賠償金及病假工資。
李小姐辯稱,自己沒有曠工行為,交給公司的病歷、就診發(fā)票、醫(yī)院蓋章的病假單等,都能夠證明自己的病情是客觀存在的。公司相關(guān)要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自己有權(quán)予以拒絕。
近日,長寧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貨運公司的訴訟請求;貨運公司應支付李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2萬元,并支付病假工資1112元。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婁嬿表示,我國現(xiàn)行《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解除。本案中,貨運公司因李小姐連續(xù)病假進而對其病情產(chǎn)生懷疑,要求在公司行政人員陪同下去指定醫(yī)院核查病情,這一要求于情于法都不符合。李小姐明確拒絕后,貨運公司以“無法認可未在公司行政人員陪同下赴指定醫(yī)院開具《疾病證明單》”為由,將李小姐病假期間視為曠工,這一做法同樣沒有法律依據(jù),也與事實不相符合。貨運公司據(jù)此解除與李小姐的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具有違法性,貨運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更多相關(guān)